民办教育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,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,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。
(1)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,应具有法人资格;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2)有明确的办学宗旨、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,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;
(3)有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立标准的占地面积、校舍建筑面积、教学仪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办学条件;
(4)有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任职资格与条件的校长和教师;
(5)有保证学校正常运行的经费来源;
(6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(1)实施高职教育的学校;
(2)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学校;
(3)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学校;
(4)实施高等职业资格考试助学的学校;
(5)实施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的学校。
实施高职教育的民办高校,属于具有独立颁发国家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。学校纳入国家计划内招生,学生需要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,学生入学后各科成绩考试合格者,由学校颁发本校毕业证书,国家承认其学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