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;
1、归侨、归侨子女,华侨子女;
2、25周岁及以上;
地(市)级人民政府、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厅、局系统及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、先进生产(工作)者及科技进步(成果)奖获得者;
25周岁及以上,生活能够自理且不影响本人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。
符合两项及以上条件的考生,加分不累计,取加分项较高的一项。